证券代码: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编号:2021-052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或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本次拟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定。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直 (全部删除)
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条件,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
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份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