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装备”)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
公司为子公司唐山装备“电代煤”项目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能满足子公司资金需求,节约资金成本,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唐山装备“电代煤”项目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比价,不会对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该笔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之内。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电代煤”项目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俊华 骆建华 李 玲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