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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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unway Communication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万安路长兴高新技术工业园9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02室)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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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667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发行人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组织股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0年10 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彭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于伟、徐帆、李爱华、任
婷、朱杰、周仲蓉和王秋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王可夫、魏基建、程建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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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
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4.发行人股东周瑾、周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冯砚儒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冯砚儒离任后的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冯砚儒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5.发行人财务总监王秋红与其配偶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王可夫承诺,除前
述已作出的限售承诺外,在对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对方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发行人股东肇恒艺、谭文谊、王帆、深创投和东方富海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0年10 月15日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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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
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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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彭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于伟、徐帆、李爱华、任
婷、朱杰、周仲蓉和王秋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王可夫、魏基建、程建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
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4.发行人股东周瑾、周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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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冯砚儒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冯砚儒离任后的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冯砚儒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5.发行人财务总监王秋红与其配偶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王可夫承诺,除前
述已作出的限售承诺外,在对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对方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发行人股东肇恒艺、谭文谊、王帆、深创投、东方富海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0年1月31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
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报告期内技术开发业务利润列作非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2009年度和2010年1-6月净利润分别为3,291.65万元和2,289.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2.09万元和2,116.28万元。
2009 年度和2010 年1-6 月,发行人分别获得技术开发业务收入860 万元
和105.05万元;扣除相关技术开发成本后,相关技术开发业务利润达到701.58
万元和84.26 万元;技术开发业务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1.31%和
3.68%。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向目标客户提供技术开发业务,该项业务与发行人正
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发行人将技术开发业务利润列
作非经常性损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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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风险提示
(一)手机行业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2,518.42 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
于向手机整机制造厂商提供手机天线产品。而最近三年,全球手机出货量分别
为11.4 亿部、11.8 亿部和11.3 亿部,增长率分别为12.9%、3.51%和-4.24%;
同期全球手机天线市场规模分别为13.9亿支、16.9亿支和19.8亿支,增长率分
别为24.66%、21.32%和17.17%。2008 年下半年至今的全球金融危机造成手机
行业出货量下降,直接导致手机天线的出货量增速放缓,手机行业市场需求的
变化会直接影响手机天线市场,这将给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目前发行人正在大力拓展笔记本电脑天线、车载天线和无线POS机等
其他移动终端天线市场,并利用现有的技术开发和柔性生产能力,开发和生产
其他移动终端天线系统产品,以逐步降低手机行业市场需求变化带来的风险,
但在短期内发行人经营仍将主要依赖手机天线销售的情况下,发行人仍然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