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1-013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5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 A 栋北区 3 楼大
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
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215,435,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2.2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92,556,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9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2,879,6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26,932,4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7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052,7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2,879,6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47%。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349,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7%;反对 8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93%;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349,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7%;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93%;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议案 3.00 《关于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349,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7%;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93%;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江琪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