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400,352,718.46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06,159,993.1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0,615,999.31元后,当年实现未分配利润为365,543,993.83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196,270,018.23元,母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561,814,012.06元,资本公积82,416,129.71元。
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公司近期现金支出计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385,9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592,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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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及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38,592,000元(含税),未超过母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561,814,012.06元,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该利润分配方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近期现金支出安排及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各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及公司近期现金支出计划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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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该预案是在肯定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并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现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有利于培养投资者长期支持与投资公司的信心。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分配预案披露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