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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青松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 号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展华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516,580,886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4,530,5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502,050,386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股份 101,237,6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20.16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8,725,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11.697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42,511,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8.467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8,065,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1.606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1、公司董事 6 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 6 人;

  2、公司监事 3 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47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95%;反对7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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