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庆周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具有较大贡献。在公司向上游半导体行业转型的过程当中,胡庆周先生勤勉尽职,积极主导及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合力推进转型落地,对本次战略转型实施具有重要贡献。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胡庆周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签名: 吕玉红 莫丽娟 廖 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