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高海军 任 杰 吴 波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