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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新国都: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2,450万份予以注销。

    2021年4月6日,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因公司2020年业绩未满足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设定的行权条件,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2,450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50万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2、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10月1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3月25日-2020年9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10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9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2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恩志等 2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700,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剩余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23,800,000 份。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

 第1个行权期  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        50%

              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

 第2个行权期  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        50%

              当日止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1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绩效考核中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1个行权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相对于2019年的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2个行权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相对于2019年的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2020年及2021年“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5523号《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205,726.66元,2020年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为1,781,570.43元,故2020年公司绩效考核层面的净利润为40,987,297.09元,较
2019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50,823,388.55元同比下降19.35%,低于绩效考核目标。

    鉴于2020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公司拟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根据行权安排,在第一个行权期,所有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为50%,因此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2,450万份。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期权予以注销的相关事宜由董事会办理。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绩效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应当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相对应的2,45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45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绩效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应当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相对应的2,450万份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45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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