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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0 深市 新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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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6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9-08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45,728,7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49%)的股东江汉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8%)。
  注:本公告之总股本、股份总数均指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姓名:江汉

  (二)职务:董事

  (三)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一交易日,江汉先生直接持有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股份45,728,705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9%,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深圳市新国都金服技术有限公司31%股权相关事项。

  (二)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三)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不超过10,000,0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8%。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江汉先生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江汉先生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五)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六)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江汉先生在股份权益变动方面有如下承诺:

  (一)首发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国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增持中做出的承诺

  2015年,公司积极响应《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针对资本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江汉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江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江汉先生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作为公司大股东、董事,江汉先生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依据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江汉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江汉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以下“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二)江汉先生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江汉先生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之一: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江汉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