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汪洋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韦余红先生、副总经理童卫东先生、公司财
务总监赵辉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四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
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任职情况 持有股份的 本次拟减持股 拟减持股份占 减持后持有股 减持后持有
称 总数量(股)份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份的总数量 股份占公司
例 (股) 总股本比例
汪洋 董事、副总 1,984,428 496,107 0.1038% 1,488,321 0.3114%
经理
韦余红 董事、副总 2,015,926 503,982 0.1055% 1,511,944 0.3164%
经理
童卫东 副总经理 545,380 136,345 0.0285% 409,035 0.0856%
赵辉 财务总监 1,521,586 380,397 0.0796% 1,141,189 0.2388%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及为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而筹措资金。
2、减持股份来源:
姓名 减持股份来源
汪洋 所获授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股份,以及2015年增持的
股份、首发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韦余红 所获授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股份,以及2015年增持的
股份、首发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童卫东 所获授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股份,以及2015年增持的
股份。
赵辉 所获授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股份,以及2015年增持的
股份、首发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包括上述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汪洋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96,107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0.1038%。
韦余红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03,982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0.1055%。
童卫东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36,345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0.0285%。
赵辉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80,397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0.0796%。
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增持中做出的承诺
经核查,公司管理层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起6个月内,截止本公告日承诺期已结束。经核查,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未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3、其他承诺
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赵辉先生在2015年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承诺:诚信经营,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提升公司内在价值和盈利水平,用实实在在的业绩来回报广大投资者。该承诺期一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期已结束。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赵辉先生尽职勤勉,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4、股份限售承诺
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赵辉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期已结束。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赵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以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童卫东先生、赵辉先生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汪洋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2、韦余红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3、童卫东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4、赵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