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设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219,795份,行权价格为14.833元/份;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5,219,795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833元/份。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18年4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5月11日,合计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1043.9606万份期权,授予价格为15.033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分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第1个行权期 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 50%
第2个行权期 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 50%
期权有效期内,因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原因,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发生变动,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的股票期权为5,219,795份,行权价格14.833元/份。
(二)实施情况概要
1、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3、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审议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核实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确认激励对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价格及数量的说明》,对拟授予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说明。由于公司2017年权益分派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故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5.033元,授予期权数量为10,439,606份。
4、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会议同意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增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其他内容不变。并于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相关公告。
5、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477,897,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10月12日实施完毕。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033元调整为14.833元,期权数量为10,439,606份。
(三)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变动日期 该次该次取该次激该次变动后该次变该次变变动原因
行权消期权励对象期权数量动后行动后激简要说明
数量 数 量减少人(万份) 权价格励对象
( 万数 (元) 人数
份)
2018-5-11 — — — 10,439,606 15.033 34 期权授予、
2018-10-29— — — 10,439,606 14.833 34 现金分红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规定的行权条件 的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子公司层面考核
内容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1,236,913,539.17元,2018
年营业收入为2,319,327,318.57元,2018年相对于
第一个行权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87.51%,不低于10%,为基数,2018年相对于2017年的营满足行权条件。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嘉联支付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嘉联支付2018年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2.08亿元,大于高目标1.8亿,可以100%行
考核设两档目标,嘉联支付2018年权。
目标完成净利润的低目标为1.35
亿,高目标为1.8亿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大于或者等于高目标,即
1.8亿,则可100%行权;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小于低目标,即1.35亿,则
不能行权;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大于或等于低目标且小于
高目标,行权比例=(实际完成净
利润数额-9000万)/(18000万
-9000万)。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考核结果合格,满足行权条
件。
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并符合
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
行行权。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以行权。
三、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行权股票的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14.833元/份。
3、行权期限
本次行权期限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
4、行权模式
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第一个行权期可占本次可行权占公司最新总
行权的数量(份)期权总数的比股本的比例
第一类人员 中层管理人4,786,421 91.70% 1.00%
员共26人
第二类人员 核心骨干员433,374 8.30% 0.091%
工共8人
合计共34人 5,219,795 100.00% 1.091%
6、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