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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0 深市 新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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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8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9-015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姚
  骏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姚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1,984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0.09039%),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
  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107,9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任职情况  持有股份的  本次拟减持股  拟减持股份占  减持后持有股  减持后持有
称                总数量(股)份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份的总数量    股份占公司
                                              例            (股)        总股本比例
姚骏  副总经理    431,984      107,996      0.0226%        323,988      0.068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期权行权的股份,以及
  2015年增持的股份。(包括上述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姚骏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07,996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226%。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增持中做出的承诺

  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经核查,2015年6月26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15年6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截止本公告日承诺期已结束。姚骏先生未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骏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姚骏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姚骏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姚骏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以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姚骏先生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姚骏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