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8-077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为:以公司实施2017年权益分派的股权
登记日总股本265,508,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99877元人民币
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999346股。该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拟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
如下调整: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行权价格调整和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的规定,适用以下公式: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故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 27.21 元调整为 15.033 元,期权数量由 5,800,000 份调整为
10,439,606份。
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及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21元调整为15.033元,期权数量由5,800,000份调整
为10,439,606份。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及数量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 27.21 元调整为 15.033 元,期权数量由 5,800,000 份调整为
10,439,606份。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