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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30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6-069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审议<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审议<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 2016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 2016年1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授予125名激励对象共计6,280,000份股票期权。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231,021,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1155.1068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根据《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适用以下公式: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故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78元调整为31.73元。
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五、  监事会意见
     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