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的约定,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
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从业管理办法》《执
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
尽责的原则,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文件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出具了观报字(2021)第0051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观意字(2021)第0620号《北京观韬中茂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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