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1-004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因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配股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接完成。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克”)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5号文)核准,公司采用配股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911,706.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96元。截至2018年2月12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911,706.00股,募集资金597,945,473.76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16,167,250.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1,778,223.6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2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8JNA30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 初始存放 备注
金用途 金额(元)
山东阳谷华泰化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高性能橡
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聊城分行 377610100100107775 胶助剂生 149,880,000.00 已销户
产项目
山东阳谷华泰化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高性能橡
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聊城东昌支行 12751000001757176 胶助剂生 165,000,000.00 已销户
产项目
山东阳谷华泰化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09202770 补充流动 266,898,223.62 已销户
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济南分行 资金项目
山东戴瑞克新材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 高性能橡 详见表
料有限公司 公司河口支行 812161201421019292 胶助剂生 - 格下方
产项目 注 2
合 计 581,778,223.62 -
注 1:初始存放金额不含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所产生的相关发行费用;
注 2: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年产 15,000 吨 促进剂 M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戴瑞克,实施地点变更为“山东省东营 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明园路 6 号”。本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
以“年产 15,000 吨促进剂 M建设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 9,100.00万元向戴瑞克增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3)。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和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2”)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变更公司现有募集资 金存放账户。
截至2021年1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截止日余额
(元)
山东戴瑞克新 东营银行股份有 812161201421019292 高性能橡胶助 36,656,050.90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河口支行 剂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2161201421019292,截至2021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36,656,050.9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橡胶助剂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海楠、徐德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