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目录 第五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目录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2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 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瑞普生物技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瑞普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RINGPU BIO- 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RINGPU BIO-
3 TECHNOLOGY CO., LTD.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1 号; 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邮政编码:300308 东九道 1 号;
邮政编码:300308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4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5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 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6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删除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7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8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9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10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议。 会议。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括 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11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12 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名; 姓名;
…… ……
13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10 年。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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