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1-12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78,1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32,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46,1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不再另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
2、成立日期:2014 年 02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
4、法定代表人:仇成丰
5、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电力的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太阳能电池组件、户用终端系统、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电光源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香港”)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 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25%,故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电力赁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1-6-30 2020-12-31
资产总额 5,262,862,924.67 5,462,405,567.97
负债总额 4,202,883,177.40 4,467,604,873.69
净资产 1,059,979,747.27 994,800,694.28
财务指标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413,662,221.63 570,186,783.28
利润总额 79,806,550.18 13,324,047.25
净利润 65,179,052.99 20,556,267.12
三、合同基本情况
公司为控股公司日升电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13020 号),为日升电力向兴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6,500 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担保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 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 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项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248,4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
担保)为 1,952,117.64 万元人民币(以 2021 年 10 月 25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0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7.49%和 231.2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