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电站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转让电站资产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拟转让电站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转让电站资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陈 柳 吴瑛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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