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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保力新: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编号:2023-04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的议案为议案 7《关于解除高保清女士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 8《关于选举唐未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新长安广场 A 座 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79,180,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2,909,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6,270,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846,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保清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150,327,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反对 125,1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弃权 3,706,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1,993,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7%,反对 125,1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弃权 3,706,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
    2、审议通过《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59,379,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反对 115,957,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弃权 3,84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1,046,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8%,反对 115,957,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弃权 3,843,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
    3、审议通过《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57,120,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反对 114,630,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弃权 7,42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8,7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8%,反对 114,63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弃权 7,4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

    4、审议通过《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46,018,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9%,反对 125,5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弃权 7,65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7,684,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4%,反对 125,5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弃权 7,6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
    5、审议通过《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153,516,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反对 122,066,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弃权 3,59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5,18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反对 122,06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7%,弃权 3,59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
    6、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53,453,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反对 121,695,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弃权 4,03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5,120,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1%,反对 121,695,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弃权 4,0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未通过《关于解除高保清女士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 484,148,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反对 706,54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弃权 88,491,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6,276,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反对 66,07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6%,弃权 88,491,9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

  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唐未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85,888,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反对 705,765,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7%,弃权 87,526,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8,016,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0%,反对 65,30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弃权 87,526,2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

  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曹治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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