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修订)
二○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陕西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61000010006282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livex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邮政编码:71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81,082,69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优势,高质量、
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活动,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行业龙头作用,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化经营,谋取股东财富最大化,把公司建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火封堵材料销售 ;超导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池制造;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电动自行车维修;电动自行车销售;照明器具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表。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陕西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郭鸿宝 32,621,930 54.37
2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3,300,000 5.50
3 广州佰聚亿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5.00
4 李 杰 2,819,940 4.70
5 郑向阳 2,819,940 4.70
6 张金龙 2,303,940 3.84
7 广州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00,000 3.50
8 郭怀川 1,974,010 3.29
9 李 炜 1,720,138 2.87
10 徐 凯 1,548,000 2.58
11 岳大可 1,505,689 2.51
12 台文英 1,032,000 1.72
13 胡 维 846,033 1.41
14 庞 东 659,964 1.10
15 王保社 563,988 0.94
16 陈 琼 516,000 0.86
17 常 戈 330,034 0.55
18 郭晓峰 225,596 0.37
19 过振奇 112,798 0.19
合 计 6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81,082,69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