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0-134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
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郭鸿宝先生的通知,其质押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
券”)的31,680,000股股票将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司法处
置而导致被动减持,质押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的
12,000,000股股票将被长江证券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上述拟被动减持合计不
超过4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郭鸿宝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鸿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 截至本公告 占公 持有有限售 持有无限售 股份被冻结 占公司
名称 日持股总数 司总 条件股份数 流通股份数 数量(股) 总股本
(股) 股本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郭鸿宝 271,174,272 6.33% 271,174,272 0 271,174,272 6.33%
合计 271,174,272 6.33% 271,174,272 0 271,174,272 6.33%
二、本次被动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原因:归还首创证券、长江证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
2、股份来源:公司首发上市前所持股票;
3、拟减持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拟被动减持合计不超过 43,680,000 股,约
占本人所持股份比例的 16.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2%;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止)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法律法规
所允许的方式,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价格区间: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首创证券的 31,680,000 股股票拟由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之日起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作为处置参考价;其质押在长江证券的 12,000,000 股股票由质权人长江证券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其他说明:如遇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公司股票上市前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重大资产重组现金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取得公司股票的承诺
郭鸿宝先生在本次以现金认购配套募集资金中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郭鸿宝先生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
已被法院裁定其破产清算)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首次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4、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 2016 年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郭鸿宝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承诺,
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5、其他承诺
针对 2008 年 4 月公司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本人承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若未能缴纳因 2008 年 4 月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则由本人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截至本公告日,郭鸿宝先生已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被动减持,由相关法院根据司法规定拍卖股份,由质权人根据市场情况等减持股份,具体减持时间、数量、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会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郭鸿宝先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郭鸿宝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郭鸿宝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