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8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7、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7.00元/股调整为 6.70 元/股。
10、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2、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6.70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13、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6.10 元/股调整为 6.00 元/股。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1年9月
12 日结束,行权期内 101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36.3 万份。
截止行权期结束,74 名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进行了行权,共行权 941,046 股;36 名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未行权,剩余期权 421,954 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公司将注销到期未行权421,954 份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注销到期未行权的 421,954 份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
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注销到期未行权的 421,954 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