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 号19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1-1-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0 年8 月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贾跃民和贾跃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其它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贾跃亭、贾
跃芳、刘弘、李军、贾跃民、杨永强、邓伟和杨丽杰还
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唐富文作为汇金立方(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及本公
司监事,作出承诺:自乐视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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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北
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也不由
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乐视网回购本次发行前
本人持有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出资。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乐视网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北京汇金立方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0 年6 月24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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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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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 万人民币普
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0,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
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贾跃民和贾跃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其它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贾跃亭、贾跃芳、刘弘、李军、贾跃
民、杨永强、邓伟和杨丽杰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唐富文作为汇金立方(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及本公司监事,作出承诺:自乐
视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也不由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或乐视网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的出资。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乐视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不超过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出资。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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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职责的承诺函
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先生除任本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外,还在其它12 家
公司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职务。贾跃亭先生按照12 家公司《公司章程》履行董
事长或执行董事职责,未参与日常管理和经营。贾跃亭先生在公司处履行日常管
理和经营,不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从事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于
2010 年3 月18 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了解、知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义务与职
责,在任职期间保证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乐视网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优先保障乐视网的利益、不与乐视网发生利益冲突、不影响乐视网
的独立性。”
四、本公司合法经营情况和内容审核机制
本公司已拥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
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计算机和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
北京广电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药监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
格证书》等资质证书。在报告期内,本公司的网络视频服务、手机电视服务、个
人TV、企业TV 等业务符合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业务、手机电视业务合法经营的
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由于未来政策变化导致本公司无法得到相关许可证的风
险。
本公司开通了个人TV 及企业TV 业务,以供个人及企业用户建立属于其自
己的视频空间,在活跃网站人气、增加视频分享内容、促进乐视网快速发展的同
时,也存在个别用户上传无合法版权的视频内容,进而引发潜在的版权诉讼风险。
尽管公司在用户建立个人TV 及企业TV 时进行了合法性提示并依照严格的质量
控制制度进行审核,但面对用户上传的海量视频内容,难免出现百密一疏,因此
存在潜在的版权诉讼风险。
本公司制订了严格的合法版权采购政策,保证本公司自身上传的影视剧内容
合法,同时制订了三级质量审核机制,对本公司上传和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综合
评定和审核,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权、色情淫秽等的视频内容采取删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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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屏蔽措施。本公司在用户上传视频内容时进行了“合法性提示”并依照严格
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即时人工监控措施,对于涉黄、反动和侵权视频内容,一经发
现立即删除,因此不存在因传播非法视频导致主要业务被勒令整改或停止的情形
或潜在风险。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一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业务及模式创新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业务及其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如网络高清视频服务、
用户分流业务、其它平台增值业务及其模式等(详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并在未来还会开发出更多满足用户需求的创新型业
务和模式。作为国内领先的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保持创新意识、主动进行业务
创新是保持快速增长和行业领先地位的必备法宝。
公司在业务及模式创新前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在决策和执
行过程中履行严格的程序,并采取严格质量控制,控制业务及模式创新风险。尽
管采取上述措施,仍然存在业务及模式创新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不利变化的情
形,并且影响创新后业务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使公司面临业务及模式创新
的经营风险。
(二)盈利模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网络视频基础服务和视频平台增值服务”的业务架构,并形
成了付费和免费两类服务模式。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网络高清视频服务业务和视
频平台广告发布业务实现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合计分别为99.85%、
95.37%和75.81%。上述两种业务的稳定性决定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同时,公司通过业务创新开发出了网络视频版权分销业务和视频平台用户分流业
务,有效地丰富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是基于目前和未来可预期的行业和市场状况而
开展的。一旦公司建立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或
者公司不能继续通过业务及模式创新持续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的服务,公司的盈
利将出现波动,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表: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的主要盈利模式
类别业务客户群盈利模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