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峰、赵意奋、靳明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