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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金通灵: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1-07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
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级法院”)寄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湘 04 执保 13 号】,公司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公司名下的 1 个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有 1 个银行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被
衡阳中级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元) 被冻结金额(元)

金通灵科技集团  广发银行股份有    一般存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通分行    款账户          1,822.13      39,000,000.00
                营业部

    (二)冻结原因

    公司因不服湖南省衡阳市常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书:(2019)湘 0482 民初 26668 号】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 以二审原告身份就与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衡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诉讼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衡阳中级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
【2021】湘 04 民终 2098 号),在休庭期间,衡阳大宇因其在一审判决中属于胜诉方,特向衡阳中级法院请求对涉诉资产金额申请财产保全。衡阳中级法院根据
衡阳大宇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流程,在近日对公司的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进行了冻结,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 3900 万元。

    (三)案件说明

    1、2015 年 8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神农、衡阳大宇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公
司向上海神农采购主体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及公司生产的部分设备以 470 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衡阳大宇。

    2、2018 年 5 月 9 日,衡阳大宇以产品未验收交付为由向常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公司与上海神农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 235 万元违约金。

    3、2019 年 1 月 28 日,常宁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和上海神农违约并赔偿衡
阳大宇经济损失 1204.1489 万元【判决书:(2018)湘 0482 民初 758 号】。
    4、公司与上海神农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衡阳中级法院【案号:(2019)湘 04 民终 1914 号】。衡阳中级法院认定,一审对该案违约责任的事实未能查清、违约损失的事实未予查清及程序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常宁法院(2018)湘 0482 民初 758 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常宁法院重审。【判决书:(2018)湘 0482 民初 1630 号】

    5、衡阳大宇因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级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以原
审对本案违规责任的事实尚未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常宁法院重审的判决【判
决书:(2019)湘 04 民终 1467 号】;常宁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
号:(2020)湘 0482 民初 141 号】。

    6、常宁法院对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2019)湘 0482 民初 26668 号】,
具体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被告
金通灵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三方技术协议书》、《硫
酸锌 MVR 板式蒸发系统技术协议》;


    (2)限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被告金通灵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一
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赔偿款 40130972.00 元(评估损失价值
39620972.00 元、鉴定费 130000.00 元、律师费 380000.00 元);

    (3)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返还 NQZ型强制循环蒸发器设备给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神农;

    (4)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神农节的 PSD1250 平板吊袋式离心机损失价值 68376.07 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的其他诉讼请求。

    7、公司因不服常宁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书:(2019)湘 0482 民初 26668
号)与上海神农以二审原告身份就与衡阳大宇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衡阳中级
法院提起上诉。该诉讼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衡阳中级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号:【2021】湘 04 民终 2098 号),在休庭期间,衡阳大宇因其在一审判决中属于胜诉方,特向衡阳中级法院请求对涉诉资产金额申请财产保全。

    二、公司相关应对措施

    1、公司正与相关法院主动联系,并积极采取民事应诉、申请复议等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正协调处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包括采取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方式,减少对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影响,将尽快解封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冻结资金的银行账户为公司一般存款账户,不涉及到基本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3、公司将合理调配现有资金(及票据)以及加大客户应收账款回笼力度。剔除上述被冻结资金,截止到目前,公司银行各类存款及在库银行票据约人民币11,313.00 万元,可覆盖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项诉讼及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
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 39,0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58%,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66.50%,涉及金额较大。

    2、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尽快消除部分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

    3、本次被冻结资金是由衡阳中级法院进行的司法冻结;衡阳中级法院在对本案进行鉴定的结果尚不清淅;以上诉讼将如何裁决目前尚不明确。

    4、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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