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1-074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审批综合融资额度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不超过 17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情况
在上述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公司于近期分别:
1、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三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2、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3、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85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未超过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17 亿元人民币额度。
(三)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情况
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季伟
3、设立日期:1993 年 4 月 9 日
4、注册资本:148,916.4214 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6、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729,431,888.97 6,113,267,841.68
负债总额 3,397,207,411.14 3,633,087,716.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3,313,281,139.23 2,474,314,957.60
益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12 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18,789,931.02 1,436,058,154.28
利润总额 72,129,850.98 56,425,960.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64,508,315.45 58,648,917.33
利润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7,000 万元为限。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与民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 万元为限。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恒丰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850 万元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03,374.67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78%。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4,774.67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8,6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授信额度合同》;
3、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