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1-126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股权对价款。
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4 民初 39843 号,本院认为,
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第一,民事诉讼审查和确认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系基于被告收购翡翠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诈骗,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目前审理的情况来看,翡翠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诈骗犯罪嫌疑。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二: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3),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91民初 16162 号之一裁定驳回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终 18113
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从本案刑事报案材料显示原审第三人文化长城集团报案的重要理由和事实是指庄严、李镇舟、陈盛东等原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骗取原审第三人以高价收购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而本案上诉人(债权人)与原审第三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基于以上收购行为而产生。因此,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与原审第三人前述刑事报案的法律事实相同。由于上诉人起诉主张对原审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股权转让款,而原审第三人则主张其受让股权是被诈骗的结果,且公安机关已对此进行了刑事立案,由此使得上诉人起诉主张对原审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之合法性存疑,该债权的合法性需由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加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予以驳回,依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三: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6),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 236号,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3311750.20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 236 号之一,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债务的申请,鉴于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刚形成新的管理团队,正处于经营发展的关键时期,且疫情对生产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为纾缓被执行人当前经营发展存在的困难,支持被执行人合法生产经营,维持健康稳定的发展,被执行人提出的上述分期履行两案债务的申请可以采纳,本案参照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有关规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 律文书 。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 五十七 条第 (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 51 执 236 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件四: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恢20 号,裁定续行冻结公司持有的河南智游臻龙科技有限公司 17.48%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恢 20 号之
一,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债务的申请,鉴于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
刚形成新的管理团队,正处于经营发展的关键时期,且疫情对生产企业经营有较
大影响,为纾缓被执行人当前经营发展存在的困难,支持被执行人合法生产经营,
维持健康稳定的发展,被执行人提出的上述分期履行两案债务的申请可以采纳,
本案参照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有关规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
原生效法 律文书 。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 五十七 条第 (六)
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终结本院(2021)粤 51 执恢 20 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 撤诉 不适用
160,716.63 日立案
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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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根据法院民事调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解书显示涉案金 田区人民法院《变
额合计 卖通知书》(2019)
朱慧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117.15 调解结案 11,171,520.27元并 部分执行 粤 0304 执 20015
由公司承担担保 号,获悉深圳市福
费、案件受理费和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保全费。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