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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得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文。交易各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加快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表决权委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3、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86,441,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1%,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奇等九人变更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投资集团”)。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信科技”或“标的公司”)2018年9月2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润丰”)及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特投资”)的通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属公司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现金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润丰和德普特投资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公司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长信科技,股票代码:300088)自2018年10月8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2018年10月13日披露

  新疆润丰和德普特投资于2018年10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新疆润丰和德普特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71,497,707】股(其中:新疆润丰转让股份【229,887,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德普特投资转让股份【41,609,7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1%】转让给芜湖铁元投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390,068,259.84】元;同时,新疆润丰拟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114,943,99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所涉及的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

    本次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芜湖铁元投资未来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比为16.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新疆润丰变更为芜湖铁元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奇等九人变更为安徽投资集团。

    二、交易各方基本信息

    (一)、受让方、表决权受托方

  1、公司名称: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5NUC63(1-1)


  1、公司名称: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488792892

  3、执行事务合伙人:廉健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住所: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西区A8-A10段

    6、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及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商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投资兴办实业;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受让方(甲方):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

            乙方1: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2: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拾柒元捌角肆分),向乙方2支付交易对价为【213,041,792.00】元(大写:贰亿壹仟叁佰零肆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2.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2.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交易标的。

    2.2甲方将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1)、在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且本次交易获得安徽省国资委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海通证券共同于海通证券指定的银行以海通证券名义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下称“资金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的银行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海通证券与银行签订《共管账户监管协议》。账户监管期间,未经甲方、海通证券双方书面同意,银行不受理监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转相关操作。
    (2)、在资金监管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对价的50%即695,034,129.92元(大写:陆亿玖仟伍佰零叁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玖角贰分)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内(其中:乙方1:【588,513,233.92】元(大写:【伍亿捌仟捌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叁拾叁元玖角贰分】)、乙方2:【106,520,896.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伍拾贰万零捌佰玖拾陆元整】))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3)在双方办理完长信科技11.81%股份之变更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对价的30%即417,020,477.95元(大写:肆亿壹仟柒佰零贰万肆佰柒拾柒元玖角伍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其中:乙方1:【353,107,940.36】元(大写:【叁亿伍仟叁佰壹拾万零柒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陆分】)、乙方2:【63,912,537.59】元(大写:【陆仟叁佰玖拾壹万贰仟伍佰叁拾柒元伍角玖分】))。

    (4)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改组长信科技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后续安排,在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后【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即交易对价的20%即278,013,651.97元(大写:贰亿柒仟捌佰零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壹元玖角柒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其中:乙方1:【235,405,293.57】元(大写:【贰亿叁仟伍佰肆拾万伍仟贰佰玖拾叁元伍角柒分】)、乙方2:【42,608,358.40】元(大写:【肆仟贰佰陆拾万捌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

    2.3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在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交易标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视为乙方违约。

生额外的债务或其他义务;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签署、修订、修改或终止任何重要合同,不得免除、取消、妥协或转让任何重要的权利或主张,或者发生任何重大的资金支出、义务或责任,但正常经营需要的除外。

  (8)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再聘请其他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9)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增资、减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终止、清算等影响本协议目标实现的行为。

  (10)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再向标的公司委派、任命其他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且标的公司将不再招聘其他核心工作人员。

  3、双方一致同意,过渡期期间损益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过渡期间交易标的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甲方承担。

  (2)各方同意,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一部分,该等未分配利润于交割日前不再分配,交割日后由标的公司的
内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委托不可撤销,具体内容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六)税费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税收或费用,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否则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本协议的谈判、草拟、签署和实施本次交易产生的有关税收和费用。

    (七)保密义务

    除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需要,甲乙双方承诺有关本次交易的条款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不会向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向各自的顾问披露除外)。若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对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受到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八)债权债务处理及与标的公司相关的人员安排


    1.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5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1.6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由于违反甲方的声明及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7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未经乙方1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

    2、乙方的声明及保证

    2.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力和能力来拥有其财产和资产并开展目前经营的业务,已依照所有适用法律完成了所有登记备案和注册手续。

    2.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不会违反乙方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
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所有损失。

    2.5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乙方将依法办理及协助甲方为本次交易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

    2.6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除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外,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1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同时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致使标的公司在业务、经营或财务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2.7乙方保证对交易标的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交易标的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保证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交易标的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乙方保证解除设置在交易标的之上的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如交易标的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8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如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前提条件得到适当履行,交易标的转移给甲方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2.9在甲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
主体增持)长信科技股份;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会以增持长信科技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长信科技的控制权。

    2.15乙方1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标的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控股股东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作出的本金收益率的相关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由乙方1承担并履行。

    2.16乙方1承诺:积极推进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对赌及补偿条款得到有效执行,若因该等条款未得到有效执行而导致标的公司损失的,乙方1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标的公司的利益。

    (十)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则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未付交易对价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资金监管账户付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仍未能解除质押的,则甲方有权要求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归还至甲方指定账户,或要
害及战争、社会骚乱、征收、征用、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强制性规定导致本协议项下交易无法进行。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毫不延迟地,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之时,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提供所能得到的证据。

  3、如果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