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署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基金”)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主营业务: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主营业务: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3、由于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奕拟通过东海基金设立的“东海基金—金龙20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68万股,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与鑫元基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鑫元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已签署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双方就违约责任等事宜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并补充约定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违约责任
东海基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款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未付股款的1‰承担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或虽未达到30日但因东海基金违约行为致使公司本次发行失败或调整发行方案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海基金应按全部认购股款的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继续有效,与上款约定不存在冲突。
三、与东海基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东海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已签署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双方就违约责任等事宜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并补充约定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违约责任
东海基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款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未付股款的1‰承担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或虽未达到30日但因东海基金违约行为致使公司本次发行失败或调整发行方案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海基金应按全部认购股款的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继续有效,与上款约定不存在冲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