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9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3 元/股
股权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之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 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2.12%。
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3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3 人,为在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技术”)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授予总 占目前股本总
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拓扑技术核心骨干(3 人) 1500 100.00% 2.12%
合计 1500 100.00% 2.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0%
4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4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0%
5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5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0%
6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六)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相应的任职期限要求。
4、拓扑技术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拓扑技术财务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2026 年拓扑技术净利润达到 15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2027 年拓扑技术净利润达到 25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 2028 年拓扑技术净利润达到 4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拓扑技术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拓扑技术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等级 A B C D E
优秀 良好 一般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分数≥90 80≤分数<90 70≤分数<80 60≤分数<70 分数<60
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Y)
如果拓扑技术满足当年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告栏以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均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
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