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05,181,62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2,684,584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以282,497,036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6,499,407.2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计算公式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56,499,407.20/305,181,620*10=1.851337(保留小数点后6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1851337(保留小数点后7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305,181,62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2,684,584股,以282,497,036股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6,499,407.20元(含税)。如在本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99 林瑞梅
2 02*****254 林文坤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1月27日至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 1800-1812 号
咨询联系人:张金燕
咨询电话:0592-5625818
传真电话:0592-5625818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