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真审阅了本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