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实际金额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
二、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涉及原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
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延长转让北京恒盛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的承诺履行期
限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