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信东方、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发行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恒信东方的批准及授权
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延长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议案。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0 年 11 月 1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 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恒信东方与五矿证券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五矿证券担任恒信东方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五矿证券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资料及说明,恒信东方和五矿证券共向 136 名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发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询价对象包括恒信东方前20 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及 771家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份分配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恒信东方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与《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股东大会确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7:00,恒信东方及主承销商共收到有效《申购报价单》35 份。具体
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马越波 7.66 7000
7.56 2000
1 周恺铭 7.83 2000
8.03 2000
3 于海恒 8.02 2000
4 田万彪 10.08 2000
10.09 2000
1 根据五矿证券提供的认购意向函及说明,自 2021 年 11 月 4 日向深交所报备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拟
发送对象名单后,截止申购报价前,主承销商新增收到 44 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该 44 名投资者名称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报送发行方案后新增认购意向的潜在投资人。
10.15 2000
10.83 2000
5 董卫国 9.83 3000
8.53 4000
6 林金涛 10.99 2000
7 张健 8.88 2000
7.83 2000
8 朱洪光 7.70 2000
7.56 2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10.00 2000
9 伙)-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 9.15 2000
资基金 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