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冰 潘超 陈玉琴
戴薇 孟楠 吴灵犀
杨文川 李小荣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姚友厚 鲍明亚 张莉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孟楠 陈伟 傅葳
李小波 潘超 宫泽茹
王林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释 义......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8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8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9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16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27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2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8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30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30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30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31
第五节 备查文件...... 36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恒信东方、公司 指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指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五矿证券
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1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 指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发
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
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
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
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11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恒信东方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1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 号)。
经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 年 11 月 1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第 000797 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五矿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缴纳的认购
资金合计 699,999,998.50 元。
2021 年 11 月 19 日,五矿证券在扣除应付五矿证券的承销及保荐费(不含
税)后向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2021 年 11 月 22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达发行人专项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
第 000798 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止,恒信东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8.5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297,455.5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2,702,542.9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2,352,941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600,349,601.93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7.56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12 倍。
(四)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2,352,941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92,592,592 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70,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7.56 元/股所计算的股数),且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五)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8.5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相关费
用人民币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