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