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78 深市 思创医惠


首页 公告 思创医惠: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思创医惠: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思创医惠: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长辞职及代行董事长职责的情况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收到董事长章笠中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章笠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
后章笠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章笠中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章笠中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董事长职务空缺期间,将由联席董事长朱以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直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为止。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笠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8,450,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同时,章笠中先生持有法人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54.81%的股权,医惠集团持有公司 9,295,8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章笠中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
项。章笠中先生与医惠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云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章笠中先生辞职后,在原定任期及离任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章笠中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带领公司坚定树立和践行公
司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公司董事会对章笠中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琼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补选吴琼女士为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吴琼女士简历

  吴琼,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1 年出生,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
生学历。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职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 年 7 月至今,任温州
创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苍南县霁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琼女士分别持有温州创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霁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5%、90%的股权,温州创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霁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74%、0.3%的股权,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3,188,4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98%。除上述情况外,吴琼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