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eGOVA Co,. Ltd.
北京市 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7 层 701-70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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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4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6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3 月 1 日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吴强华、许欣、朱华、张蕾、李国忠、杨华、赵伟、邵献
军、王洪深、胡环宇、陈睿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
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 2009 年 4 月
增资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自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上海顶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对于由本公司直接持
有且由本公司股东吴克忠先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77.5043 万股(占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9%),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
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由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其余由本公司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80.6677 万股(占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1%),在发
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抵
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由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家铨、赵隽、郑凌云、萧凌承诺:“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
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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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强华、许欣、杨华、朱
华、李国忠、张蕾、王洪深、胡环宇、陈睿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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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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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本次招股的如下特点及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2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1,4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5,60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股东吴强华、许欣、朱华、张蕾、李国忠、杨华、赵伟、邵献军、王
洪深、胡环宇、陈睿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
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 2009 年 4 月增资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自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上海顶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由本公司直接持有且由
本公司股东吴克忠先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77.5043 万股(占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 49%),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
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由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其余由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80.6677 万股(占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
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由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家铨、赵隽、郑凌云、萧凌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
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
定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 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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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强华、许欣、杨华、朱华、李国
忠、张蕾、王洪深、胡环宇、陈睿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后,新老
股东可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时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 依赖政府采购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是各级政府(部、省、市、区、县政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以及国土、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专用管理信息系统。客户定位于各级政府(部、
省、市、区、县政府)部门,虽然街道、乡镇、城市各个专业部门(如执法、污水、
供水、园林、海塘、公路等)、大型企业也是公司的目标用户群,但目前公司销
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各级政府招投标过程获得。2007 年度、
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46.41%、37.09%和 53.93%,但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名客户及最终用户
基本不同,且每个客户的销售比重不高,公司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若受
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 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迟或减少对电子政务系统的投
入,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本公司产品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核心技术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类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
(三)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软件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产品创新、持续发展
起着关键的作用,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公司
已建成高素质技术人员队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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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知识管理体系,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措施,包括
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提高核心技术人员福利待遇、增加培训机会、创造良好的工
作和文化氛围等,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保证核心技术人员不流失。如果核心技术人
员发生较大规模的流失,将增加本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难度。
(四) 上下半年业绩不均衡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足全年的 20%,公司的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存在季节性因素,公司存在上下半年业绩不均衡的风险。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部分在下半年实现,主要与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客户类型有
关,与公司的业务模式相符。公司收入来源绝大部分为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定制
软件开发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实地调查,根
据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开发与系统实施, 最终形成客户确认的完全
符合用户本地化要求的应用系统。 定制软件开发业务根据经客户确认的完工进度
确认收入,公司的最终用户均为各级政府机构,客户通常在下半年验收并确认完
工进度。报告期内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签署合同的金额基本均衡,但公司根据客
户通常在下半年验收的特点以及项目实施时间的要求, 合理安排人员投入和工作
进度, 项目通常在下半年达到验收标准, 因此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在下半年实现。
(五) 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本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5.79%、79.94%
和 79.74%,其中定制软件开发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74.48%、79.95%和 83.46%,
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行业成熟度加大和市
场竞争加剧,存在毛利率出现波动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六)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函[1988]74 号)、《企业所得税法》、《关于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等规定,
公司享受 15%的所得税税率及相关减免优惠。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0]18 号)第 5 条的规定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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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 号)第 1 条的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至 2010 年底以前,本公司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 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
重如下表所示:
项 目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增值税退税(万元) 953.37 566.79 446.76
企业所得税减免(万元) 0.00 0.00 419.91
合 计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