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37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880,23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7.8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644,999,930.24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1,539,622.64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345,182.3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1,115,125.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并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35 号”验资报
告(募集总额),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34 号”验
资报告(募集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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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银行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南通分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中国银行南通海门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截止日余额(元)
北京当升材料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营业 10250000003255701 700,000,000.00
部
北京当升材料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701011702149479 672,572,703.82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安贞支行
当升科技(常州)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7150122000017218 700,000,000.00
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当升科技(常州)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9903407210566 501,577,100.00
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当升科技(常州)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43245714662011824 800,000,000.00
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马家堡支行
当升科技(常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2050162643809000688 494,406,900.00
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江苏当升材料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97576572759 455,847,000.00
技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海门支行
江苏当升材料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08820100100142389 300,000,000.00
技有限公司 公司海门支行
合计 4,624,403,703.82
初 始 存 放 金 额 合 计 4,624,403,703.82 元 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4,621,115,125.24 元的差异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将用于指定项目,不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分别为北京银行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南通分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中国银行南通海门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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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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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