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0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裕进”)20%股权。以三聚裕进截至2021年02月28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评估价值135,029.49万元人民币为参考,拟确定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首次挂牌价格为不低于27,005.898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0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022年01月,公司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首次公开挂牌转让自2021年12月09日至2022年01月06日公示期间未征集到有效意向受让方,公司将继续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三聚裕进20%股权,挂牌价格为首次挂牌价格的90%,即不低于24,305.31万元人民币,其余转让条件不变,本次延长披露期间为2022年01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02月,公司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公开挂牌转让自2022年01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公示期间未征集到有效意向受让方。公司将继续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三聚裕进20%股权,挂牌转让条件不变,按照20个工作日为
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2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公司于2022年09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方案并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议案》,同意以三聚裕进截至2022年03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评估价值55,320.20万元为参考,拟确定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首次挂牌价格为不低于11,064.04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国资核准结果为准)。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确认具体协议内容、签署有关协议和交易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若本次挂牌转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以不低于首次披露转让底价的90%重新确定挂牌底价并继续挂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9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调整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方案并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公司于2023年03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评估价值及挂牌价格的议案》,同意对三聚裕进在建工程科目进行调整。调整后,三聚裕进资产总额评估值由113,956.24万元调增为119,268.84万元,净资产评估值55,320.20万元调增为60,632.80万元,负债评估值不变。根据上述调整结果,同意确定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次公开披露挂牌底价为不低于12,126.56万元人民币。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确认具体协议内容、签署有关协议和交易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若本次挂牌转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以不低于首次披露转让底价的90%重新确定挂牌底价并继续挂牌。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03月1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调整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评估价值及挂牌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公司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公开挂牌转让自2023年03月21日至2023年04月18日公示期间未征集到有效意向受让方。公司将继续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三聚裕进20%股权,挂牌价格为11,000.00万元人民币,即不低于首次挂牌价格的90%,其余转让条件不变,本次延长披露期间为2023年04月20日至2023年05月0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04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交所出具的《交易签约通知书》,获悉裕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进香港”)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交易进展情况
今日,公司与裕进香港就转让三聚裕进20%股权项目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裕进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裕进(香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梁少霞
3、企业编号:1643575
4、成立时间:2011年07月26日
5、注册地址:30/F CATIC PLAZA 8 CAUSEWAY RD,HONGKONG
6、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港币元
项 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03月31日
资产总额 312,022,238.92 312,022,331.13
负债总额 312,371,169.66 312,384,474.66,
净资产 -348,930.74 -362,143.53
7、裕进香港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本次转让三聚裕进20%股权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裕进(香港)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20%股权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23104072。
转让标的: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20%股权 (下称“转让标
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
1、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即:人民币(小写)11000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1.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以港币支付转让价款的,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以合同签署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为汇兑牌价。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最后一日与逾期支付日期间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
1.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2、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2.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2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3、违约责任
3.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不含本合同第十一条款之约定),被视为违约。均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约定:如乙方违约,则无权索要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金(按港币兑换的人民币。下同),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配合甲方于北交所办理保证金划转手续(如需);如甲方违约,则依据对等原则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违约金,在乙方提出支付违约金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的付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名下其他账户;同时:(1)如保证金仍存于北交所,则甲方须配合乙方向北交所具函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如需),按原支付路径向乙方全额退回已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内的保证金;(2)如保证金已经转至甲方充抵为部分转让价款,则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支付违约金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付至乙方的付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名下其他账户。除上述违约金外,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由违约方承担。
3.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部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
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3.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完成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3.1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除外。
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关系。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的三聚裕进20%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综合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快新利润增长点的培育步伐,以期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