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2 股票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林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重要提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科先生因其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2.39%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持有公司股份142,005,67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04%)的股东林科先生及持本公司股份35,339,8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50%)的张雪凌女士因其自身资金需求,拟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94,50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6%,张雪凌女士系林科先生一致行动人。
公司今日收到林科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甲方”)的通知,获悉其于今日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与王浩(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权人”“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林科先生将其持有的56,101,2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转让给乙方。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 占公司总股本比
(股) 例(%) 持股数量(股) 例(%)
林科 142,005,672 6.04 85,904,402 3.65
王浩 0 0 56,101,270 2.39
注1:林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张雪凌女士持有公司35,339,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本次转让完成后,林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雪凌女士合计持有公司121,244,2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注2: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
姓名:林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受让方
姓名:王浩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
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3、质权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出让方林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王浩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出让方(甲方):林科
受让方(乙方):王浩
质权人(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股份
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三聚环保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1、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6.41元/股,转让价款共计359,609,140.70元。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20,000,000元;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即339,609,140.70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存续交易负债进行部分现金偿还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标的股份过户
1、 乙方首笔付款即20,000,000元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2、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339,609,140.70元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立即(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2)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
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根据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