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14 日,由于中国证监会颁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1 年 1 月 8 日,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1 年 6 月 11 日,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
到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
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博 葛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