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