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4、由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金利华电”)于2018年12
月27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金龙佳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金龙佳沃投资”)的通知,金龙佳沃投资与上海玫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玫颐”)于2018年12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金龙佳沃投资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合计10,000,048股协议转让给上海玫颐。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交易方式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金龙佳沃投资 协议转让 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48 8.55% 0 0.00%
上海玫颐 协议转让 无限售流通股 0 0.00% 10,000,048 8.55%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268室-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至:2036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L3R88R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288号歌德商务楼12楼1206室
其他: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截至本公告日,金龙佳沃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型
杭州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金 1.00 普通合伙人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现金 24000.00 有限合伙人
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600.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 44601.00
金龙佳沃投资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受让方情况
名称:上海玫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至:2036年6月16日
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WEM9F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69号景来酒店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玫颐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型
上海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现金 5000.8167 普通合伙人
上海擢盛贸易有限公司 现金 7000.183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 12001.0000
注:上述信息根据各出资人已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列示,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玫颐正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玫颐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总股本的5%以上,成为公司关联人;经其自查确认上海玫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份变动前上海玫颐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股份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杭州金龙佳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上海玫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金龙佳沃投资与上海玫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本报告中,甲方与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二)股份转让
甲方将10,000,048股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8.55%。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价值。2018年12月25日,目标股份收盘价为9.54元/股,折算转让股票价值为95,400,457.92元(“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为含权价。
2、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乙方应不晚于2018年12月27日(含)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70,000,000元(大写:柒仟万元整);
(2)剩余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应不晚于2019年7月31日(含)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完毕。
(四)其他
协议自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龙佳沃投资编制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玫颐编制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于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2、截止目前,上市公司与上海玫颐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中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及安排:包括金利华电与上海玫颐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及金利华电与上海玫颐进行后续资产交易;金利华电与上海玫颐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上海玫颐投资金利华电,直接或间接持有金利华电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除本次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3、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4、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5、若本次协议转让计划实施完毕,上海玫颐将会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赵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上述股权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且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及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金龙佳沃投资编制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上海玫颐编制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