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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
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CIIT[20171194]ZJXT-【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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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1
一、信托当事人 ....................................................... 5
二、信托目的 ......................................................... 5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 5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6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 7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 11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 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 23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 27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8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7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 28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9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31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34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 35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41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 42
十九、违约责任 ...................................................... 43
二十、保密义务 ...................................................... 44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 44
二十二、通知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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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条款 .................................................... 48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 49
附件一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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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ZJXT-【 02】的《 兴
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
修订与补充。
2、 信托合同:指《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4、 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
5、 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6、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 CIIT[20171194]XTJH 的《 兴业信托-豫金刚
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BGXY《保管
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TZGW
的《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与本合同
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0、 《咨询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
营业部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ZXFW 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
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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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CZXY 的《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操作
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12、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
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资金来
源如涉及银行理财资金,则资金来源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同业或机构理财资金(非
个人理财资金)。
13、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4、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5、 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6、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7、 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8、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9、 资金补偿方:指郭留希(身份证号: 412728********0312)
20、 保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投资顾问:指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咨询服务方: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
23、 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
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5、 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
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
先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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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
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
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2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
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
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8、 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
财产的总和。
29、 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
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
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
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30、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1、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 1 元, 1 份信托
单位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32、 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
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
3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
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
34、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
产。
35、 标的股票:指信托计划实际认购的豫金刚石( 300064.SZ)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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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限售期: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兴业信
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37、 T 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交易日。
3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
费后的余额。
39、 核算日:信托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日为核算日;信托计划
终止的,信托终止日为核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应提前至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40、 核算期间:上一个核算日(含) 到下一个核算日(不含) 的期间为一个核
算期间;第一个核算期间为信托计划设立日至第一个核算日(不含)。
41、 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为估值基准日。
42、 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43、 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月度。
44、 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
季度。
45、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托年度。
46、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8、 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下,资金
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一
般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计划总份额。
46、差额补足资金:指如在约定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