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1〕499 号
关于终止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依法
受理了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1 年 12 月 6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我所提交了《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7 日
抄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2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