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二条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原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由原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14584745。 913100007714584745。
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10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249号文批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证监许可[2010] 249 号文批准,公司股3500万股,并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5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中文全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司
英文全称:EastMoneyInformationCo., 英文全称:East Money Information
Ltd.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公路2999号1幢 2999号1幢
邮政编码:201800 邮政编码:2018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
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新增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其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所持本公司
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内不得转让。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