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此项议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数量由原115万股,调整为230万股。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预留部分限制股票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调整,同意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9日,并同意167名激励对象获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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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 徐冬根 阎焱
2015年3月18日